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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原质检总局公告只限定了不能进口日本十县生产的食品,那如果原料、和成品有途径这十县(比如制成品到了东京上飞机来的),是否可以?是否有公告可以参阅?谢谢。

提问:
老师您好,原质检总局公告只限定了不能进口日本十县生产的食品,那如果原料、和成品有途径这十县(比如制成品到了东京上飞机来的),是否可以?是否有公告可以参阅?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具体详细规定请咨询质检总局。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日本食品是否可途径十县?

http://www.cpa.js.cn/ask/11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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