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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帐册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当企业办理电子帐册核销的时候,外发加工业务还没有完成; 在帐册核销的时候,是否需要将外发加工的货物从承揽企业处运回经营企业,待报核结束

提问:
电子帐册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当企业办理电子帐册核销的时候,外发加工业务还没有完成; 在帐册核销的时候,是否需要将外发加工的货物从承揽企业处运回经营企业,待报核结束的时候再将外发加工实物运回承揽企业? 还是说只要企业继续经营而外发加工业务也还没有完成,且电子帐册继续使用的情况下,电子帐册报核的时候,外发加工的货物可以继续放在承揽企业处生产加工而不需要中间运回经营企业? 因为如果电子帐册报核的时候外发加工生产还没有完成却需要临时将货物运回经营企业,则会导致外发加工生产中断进而影响客户交付。 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关于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规定:《申请表》(现为《备案表》)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发货。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 号 )第五点(一)规定: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署令第24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企业需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变更以及保税监管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的相关手续。
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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