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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本充足率是什么 普通一级资本充足

2014-10-16 16:16:06  来源:
  (2)我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标准的安排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指导意见》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人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指导意见》建立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在我国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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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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